“封城”后还到武汉拉客,确诊司机获刑一年
2月19日,最高检发布第二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批典型案例中包括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等6个案件。
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鱼县人,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l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
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止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2月5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尹某某案进行立案监督,嘉鱼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尹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监视居住。2月10日,嘉鱼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2月11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经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对这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案件,最高检在“法律要旨”中解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最高检解释称,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通告,对武汉采取“封城”防控措施,暂时关闭了离开武汉的通道,市民如无特殊原因不要离开武汉。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势头,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此后,对于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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